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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物品損壞原因乃為消費者自身之疏失(如:櫃內物品未清空、裝箱處理不當、或易碎品裝箱未防護重壓等等),不得要求賠償。
實價登錄3.電器、家電、電子儀器類用品及電腦週邊設備,如明顯因業者搬運不當使物品損壞或遺失,負損賠責任,但業者能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歸責業者之事由,業者得不負擔賠償責任。
4.物品損害賠償無論種類、精密貴重,皆以物品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,但單件理賠最高上限為3,000元 。
5.物品如有損壞之情況,消費者應於搬運完成後3日內告知搬運方。如損壞為不易發現情況者,消費者須於搬運完成後10日內告知搬運方,逾期時搬運方不須負賠償責任。
6.為避免爭議,搬運方搬運工作完成後,需告知消費者進行空車確認動作,以確定消費者所託付之搬運物品已全部搬運完成。並於本合約之物品點收及空車確認欄中簽名確認後得以離開,日後消費者不得以物品遺失為由要求搬運方進行理賠動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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